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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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2018〕26号)附件3.《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本人; (二)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且持续经营(运行)的。 首次申领补贴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 第三条规定: 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本人; (二)按规定缴纳了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且持续经营(运行)的。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二)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三)取得多个证照的按其中一种证照申请享受补贴; (四)残疾人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原则上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含)。 第四条:首次申领补贴应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的,应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首次申领补贴应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的,应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残疾人劳动力按照本细则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后,新办经济实体或社会组织且持续经营(运行)满1年的,以取得相关证照的注册登记之日计为上次申领补贴时间,按本细则关于享受补贴次数和再次申领补贴的规定,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残疾人劳动力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有关规定,已享受扶持,仍持续经营(运行)的,以本措施实施之日计为上次申领补贴时间,按本细则关于享受补贴次数和再次申领补贴的规定申请相关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二、材料要求:(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1:30-13:00,每周六9:00-14: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5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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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投诉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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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1015 | 事项编码 | 13110224000088196W311207303101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3110224000088196W311207303101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296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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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大兴政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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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核查验是否为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查验申请人证照办理、经营地点等创业相关信息。【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现场办理的须提交原件;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交由系统生成【展开】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所办理证照的类型、注册登记日期、证照变更信息等,核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首次申领、再次申领相关规定。【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现场办理的须提交原件副本供核验、复印件由综窗人员复印;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供核验【展开】 |
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所办理证照的类型、注册登记日期、证照变更信息等,核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首次申领、再次申领相关规定。【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现场办理的须提交原件副本供核验、复印件由综窗人员复印;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供核验【展开】 | |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所办理证照的类型、注册登记日期、证照变更信息等,核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首次申领、再次申领相关规定。【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现场办理的须提交原件副本供核验、复印件由综窗人员复印;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供核验【展开】 | |
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所办理证照的类型、注册登记日期、证照变更信息等,核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首次申领、再次申领相关规定。【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现场办理的须提交原件副本供核验、复印件由综窗人员复印;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供核验【展开】 | |
三 | 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其当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为由其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为其缴费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予以受理;当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为非本人所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不符合受理标准。【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由部门共享核验【展开】 |
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为以个人名义按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予以受理【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由部门共享核验【展开】 | |
四 | 实际经营(运行)期间的纳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是否处于实际经营(运行)状态【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展开】 |
五 | 购置经营(运行)设施设备、生产材料和场地租赁资金投入票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的资金投入票据是否与其所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经营(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生产材料和场地租赁投入相关;据实核定可纳入自主创业补贴范围的投入金额。【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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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合格的予以受理,根据申请人生产经营资金投入情况初步核定自主创业补贴金额,并报请履行审核流程;不合格的要求补齐补正后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首次申领补贴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 5、保险和纳税是否在正常缴纳状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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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的,确定申请人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金额并及时反馈;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首次申领补贴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 5、保险和纳税是否在正常缴纳状态 6、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的资金投入票据是否与其所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经营(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生产材料和场地租赁投入相关;据实核定可纳入自主创业补贴范围的投入金额。【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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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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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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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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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8〕2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九)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劳动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残疾人劳动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残疾人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原则上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含)。【展开】 |
【部门规章】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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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8〕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劳动力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本人; (二)按规定缴纳了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且持续经营(运行)的。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二)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三)取得多个证照的按其中一种证照申请享受补贴; (四)残疾人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原则上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含)。 第四条 首次申领补贴应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的,应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 残疾人劳动力按照本细则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后,新办经济实体或社会组织且持续经营(运行)满1年的,以取得相关证照的注册登记之日计为上次申领补贴时间,按本细则关于享受补贴次数和再次申领补贴的规定,申请享受相关补贴。 残疾人劳动力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有关规定,已享受扶持,仍持续经营(运行)的,以本措施实施之日计为上次申领补贴时间,按本细则关于享受补贴次数和再次申领补贴的规定申请相关补贴。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力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四)实际经营(运行)期间的纳税材料; (五)购置经营(运行)设施设备、生产材料和场地租赁等资金投入票据; (六)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街道(乡镇)残联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残联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发放给申请人。街道(乡镇)残联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怎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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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交材料申请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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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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