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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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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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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8057C311021647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46条】【第1款】【第4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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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客(010)69252147;货(010)69255901;修(010)69242078【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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