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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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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4、提交《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一式一份,税务证件损毁的,应提交损毁的税务证件。 5、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33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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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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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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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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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增补发税务证件名称、原因据实填写。 3、经办人签章清晰。 4、一式一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二、税务证件损毁 | |||||||||
(一) | 损毁的税务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由税务部门发放。【展开】 |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办结 |
审查标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证件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税务证件 | |
结果名称 | 税务证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展开】 |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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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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