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4、提交《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一式一份,税务证件损毁的,应提交损毁的税务证件。 5、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5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