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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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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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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3、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4、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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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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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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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达到领取资格且初审已通过的情况下在办结时限内审核通过,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达到领取资格且初审已通过的情况下在办结时限内审核通过,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3、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4、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时间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3692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咨询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6002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查询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电话查询:(010)8129662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1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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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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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展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验证提交的是参保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证件清晰,应在有效期内。【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人

    审查标准

    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依据文件要求核对系统缴费情况,审核申请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申请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初审合格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受理,初审合格进入复审环节

    审查标准

    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依据文件要求核对系统缴费情况,审核申请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复审合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通过次月发放待遇,不通过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依据文件要求核对系统缴费情况,审核申请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结果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展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展开】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发〔2008〕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参保人,仍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规定的领取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展开】

是否收费:

1、如果参保人未能及时申领待遇,从参保人生日次月到申领当月的待遇是否补发?
补发从生日次月到申领当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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