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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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出证: (二)企业向社会融资发行债券或企业上市需要出具证明的(来源:《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综合窗口)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413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28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旺路艺苑桐城9号楼办公区6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63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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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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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128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11201128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11201128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28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旺路艺苑桐城9号楼办公区6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63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6924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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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负责查询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处罚信息情况,不对企业本身是否合法合规做出担保。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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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拟上市企业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 为办理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事项。【展开】 | 《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企业授权委托书、承办人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三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 为办理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事项。【展开】 | 《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企业授权委托书、承办人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查询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授权人与法人一致; 承办人与其提供身份证一致; 为办理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事项; 确保授权委托书时限有效。【展开】 | 《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企业授权委托书、承办人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五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符合模板要求【展开】 | 《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一)企业的书面出证申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纸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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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出证: (二)企业向社会融资发行债券或企业上市需要出具证明的(来源:《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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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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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
审查标准 在申请时限范围内,未发现该企业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或处理的,予以出证;发现该企业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或处理的,不予出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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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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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 | |
结果名称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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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信息) |
结果样本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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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监发〔2009〕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出证审查,采取企业违法记录查询与开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书面审查工作按照《北京市对企业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京劳社监发(2006)67号)有关审查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申请出证的特定时期内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应查阅劳动监察工作记录,如工作需要可跨区(县)查阅或要求协查,协查地劳动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对没有劳动监察记录的企业应对其要求出证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第十四条 出证审查工作中,如需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查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查阅社会保险稽核记录中该企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情况,并对是否存在欠费情况进行核实,将查阅、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复劳动监察机构。【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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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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