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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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来源:《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市监部门和税务部门共享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4、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5、被调查企业再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人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手续。 6、报送资料清单: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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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1030033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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