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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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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来源于:《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民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民政局: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小区双观巷甲2号二层203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44870;(010)69251155-820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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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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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000711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000711008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民政局: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小区双观巷甲2号二层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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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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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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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展开】 | 【展开】 |
二 | 部门出具的收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2、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3、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4、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5、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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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通知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完善及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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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撤销,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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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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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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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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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展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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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第14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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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公证;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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