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高米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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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或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可以在本市进行生育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sydj.wjw.beijing.gov.cn/)填写相关信息线上进行登记,或按照以下要求线下进行登记: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进行生育登记;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进行生育登记; (三)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 2.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信息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 一致。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高米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5:00,工作日中午11:3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无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高米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22号院7号楼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6511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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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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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21059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4318031544T511072105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318031544T5110721059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sydj.wjw.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6926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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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sydj.wjw.beijing.gov.cn/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医疗机构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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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居民户口簿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是否为本人户口本; 2.核对户口本的完整性及其上的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3.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展开】 | 【展开】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军官证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展开】 | 【展开】 |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需提供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展开】 | 【展开】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结婚证字样;正文第一页印有结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正文第一页反面印有持证人,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备注,并贴两人近照合影(2寸);正文第二页正面印有双方资料,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正文第二页反面印有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证尾印有编号; 2、原件;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 | |||||||||
(一) | 委托他人代办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人是否为申请人夫妻,且签字或加盖公章; 2.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办理时间是否在委托期限内。【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五、子女已出生补办 | |||||||||
(一)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出生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一致; 4父母的姓名、性别及身份号码与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一致; 5.医疗机构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京卫家庭 〔2022〕 2号):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展开】 | 【展开】 |
六、非户籍常住人口 | |||||||||
(一) | 北京市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住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卫家庭 〔2022〕 2号):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展开】 | 【展开】 |
七 | 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写男女双方为申请人本人和其配偶; 2. 身份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或军官证、士官证)所载内容一致; 3.二孩以上及补办需提供已出生子女信息; 4.需夫妻双方签字盖章; 5.信息完整齐全,内容清晰。【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卫家庭 〔2022〕 2号)三、登记方式(一)线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syz.phic.org.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二)线下登记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完备,清晰,信息无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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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信息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 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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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 |
审查标准 经审查信息无误符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办理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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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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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s://sydj.wjw.beijing.gov.cn/ |
无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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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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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家庭〔202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生育登记制度是做好出生人口监测、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为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或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可以在本市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登记,在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办。 二、登记内容 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在进行生育登记时,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累计计算,非共同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 三、登记方式 (一)线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syz.phic.org.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附件1)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也可以在线上办理生育登记。 (二)线下登记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 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夫妻一方或双方也可以携带上述证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任何就近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或打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就近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可以使用互联网端的系统功能为居民代为办理生育登记或打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和全面两孩政策期间,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不予补办生育登记。在2021年5月31日后,符合本通知登记对象范围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在2021年5月31日后,先生育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办理生育登记。2007年5月9日原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及2016年3月28日原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废止。【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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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必须去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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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受理办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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