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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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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来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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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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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101004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1101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1101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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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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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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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身份证复印件按1:1比例复印,正、反面粘贴,黑白或彩色均可,; 6.应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身份证姓名、表单填写姓名一致; 7.核对申请人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 8.粘贴个人照片应为2寸黑白或彩色证件照; 9.核对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与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中姓名一致; 10.核对填写的会员总数、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是否与单位会员备案表、个人会员备案表中的会员数量一致; 11.社团负责人是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供任命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A4纸。其中:是党政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需提供市委组织部审批表或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是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供获得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任职的,需要须提供获得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单位会员备案表,个人会员备案表;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展开】 |
二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须为正式公文,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社会团体名称是否与申请的社会团体名称一致; 3.批准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4.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且公章清晰。【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原件3份,A4纸,单面打印或正反面打印均可;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首页及骑缝章。【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2.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3.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4.验资报告中的社团名称应与申请社团名称一致; 5.单位(个人)资金捐赠承诺书,应由捐赠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由捐赠个人本人亲笔签字; 6.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应加盖捐赠单位财务章,或由捐赠个人本人亲笔签字,审验单位意见应加盖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应包含单位(个人)资金捐赠承诺书、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展开】 |
五 | 住所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办公住所应为固定的住所,规划用途不可是“住宅”,使用年限应从距今算起满一年期以上,使用方式是自有产权/租赁/无偿使用,面积与业务活动相适应,办公住所地址表述应与产权证吻合,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会议纪要、住所使用权材料中涉及住所地址的表述要一致。 2.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公住所是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 (2)办公住所是由产权方直接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基金会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3)办公住所是由第三方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基金会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若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中有“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转租/借用”相关表述,需产权方出具同意基金会使用该住所的书面材料)【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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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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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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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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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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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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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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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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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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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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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签字处是否可以盖章? |
---|
否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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