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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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理健康科学;(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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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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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3101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31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3101002A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综合审批处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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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自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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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要求: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印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展开】 | 【展开】 |
二 | 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复印件1份;复印件的字迹清晰可辨。【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展开】 | 【展开】 |
三 | “对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展开】 | 【展开】 |
四 | 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2.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展开】 | 【展开】 |
五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加盖活动场地管理方单位公章;2.活动举办时间是否在同意使用期限内;3.活动举办方、举办名称、内容是否与同意使用材料相符;4.活动场地是否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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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申请条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且具备(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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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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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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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
结果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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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结果样本 (1).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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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0〕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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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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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现场咨询、办理地点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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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万源街4号院政务服务中心2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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