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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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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二、已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且再培训合格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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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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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27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312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3127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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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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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加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在系统内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签署意见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负责人印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在系统内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签署意见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负责人印章【展开】 |
二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机构培训合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二.医师重新执业注册指定培训机构 1.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010)88001218 2.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010)62882121 3.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 (010)64721263 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010)84013218 5.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010)67689641 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010)52176811 三.证明中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证件原件一致; 四.加盖医院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重新注册)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本人或委托人签字;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不齐,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已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且再培训合格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通过;不符合标准,退回 |
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10.无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4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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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1、为何要重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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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两年未注册或为执业,应当按照程序办理重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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