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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市级权限)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23000160102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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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市级权限) | 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应急管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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