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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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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来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来源:《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3.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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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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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27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712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7127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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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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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与取得本市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本市液化气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确定前,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暂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可要求提交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待我市特许经营供应商确定后再督促申请人补充签订并提交。 2.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在本市液化气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确定前,可暂用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代替【展开】 |
(三) | 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纸质1份; 2.原件; 3.附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且具备相应资质; 4.在有效期内。【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报告中应确认:充装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符合要求【展开】 |
(四) | 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方面的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提交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气瓶充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2、相关制度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提交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气瓶充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展开】 |
(五) | 申请人已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承诺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经企业内部认可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液化气充装站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情况;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液化气充装站已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且须从2022年1月1日起说明已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说明储罐容积【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经企业内部认可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液化气充装站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情况;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液化气充装站已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且须从2022年1月1日起说明已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说明储罐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展开】 |
二、申请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与取得本市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充装站签订的气源和气瓶供应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纸质1份; 2.原件; 3.附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且具备相应资质; 4.在有效期内。【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报告中应确认:供应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符合要求【展开】 |
(四) | 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方面的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提交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气瓶充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2、相关制度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及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展开】 |
(五) | 申请人已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承诺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经企业内部认可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液化气充装站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情况;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液化气充装站已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且须从2022年1月1日起说明已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说明储罐容积【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经企业内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液化气供应站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情况,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还需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情况。【展开】 |
三、申请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燃气经营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方面的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处置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包括: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已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提供已取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书面说明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已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提供已取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书面说明【展开】 |
(七) | 场站视频监测系统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申请车用燃气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本市液化气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确定前,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暂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可要求提交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待我市特许经营供应商确定后再督促申请人补充签订并提交。 2.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纸质1份; 2.原件; 3.附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且具备相应资质; 4.在有效期内。【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方面的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提交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气瓶充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2、相关制度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处置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包括: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已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提供已取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书面说明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已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提供已取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书面说明【展开】 |
(七) | 场站视频监测系统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申请管道天然气或其他燃气经营许可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本市液化气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确定前,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暂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可要求提交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待我市特许经营供应商确定后再督促申请人补充签订并提交。 2.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纸质1份; 2.原件; 3.附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且具备相应资质; 4.在有效期内。【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方面的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提交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气瓶充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2、相关制度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处置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包括: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已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提供已取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书面说明 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已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提供企业已取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书面说明【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市政市容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审查标准在决定书内明确是否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燃气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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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燃气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2010〕5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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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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