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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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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7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8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9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10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申请材料要求:1.申请二、(1)材料齐全,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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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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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39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03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033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综合审批处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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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本申请需要在选址评估完毕并在场所竣工后提交。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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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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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编号”由审查发证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四位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签名。 3.“场所类型”由申请人根据实际从“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中选择,并在对应的“□”中划“√”。 4.“经营范围”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动物隔离场所填写“动物”;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填写“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饲养场仅可填写一种具体畜禽种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则上填写一种具体畜禽种类,如屠宰多种畜禽,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牛羊”、“家禽”等。 5.“设计生产规模”由申请人根据实际填写。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按照批次饲养能力填写,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按照年屠宰能力填写,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8小时处理能力填写。 6.“经营场所地址”由申请人填写场所实际所在地具体地址。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查发证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四位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8.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设施设备清单需与实际相符,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设施设备的要求: 1.具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2.具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具备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具有: 1.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还应当具有: 1.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具有: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展开】 |
三 | 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管理制度文本要齐全、规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五)项要求:具有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还应当具有: 1.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具有: 1.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还应当具有: 1.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具有: 1.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地理位置图需显示出周边各公共场所情况。 功能区布局平面图需与实际布局相一致,并包含如下内容: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饲养场还应当具有:(1)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2)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种畜禽场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具有:(1)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2)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还应当具有:(1)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2)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具有: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展开】 |
五 | 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写清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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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通知单;2.不予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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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承办人 | 专家组验收报告 | |
审查标准 选取专家依据《动物防疫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验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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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承办人 |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7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8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9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10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第6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申请材料要求:1.申请材料齐全,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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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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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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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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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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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60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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