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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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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三)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四)自我评价为“合格”的北京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包括: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按照规定无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情况说明;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提交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 〔2020〕 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第一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 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722046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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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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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1074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3311102107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3311102107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7220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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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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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 4、经营范围包含“托育服务”。【展开】 | 《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编制部门发放 4、业务范围包含“托育服务”【展开】 | 《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展开】 | 【展开】 | |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与申请人一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 3.由区级民政部门发放; 4.业务范围包含“托育服务”。【展开】 | 《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展开】 | 【展开】 | |
二 | 场地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2.自有场地的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所有人与申请人保持一致; 3.租赁场地的,承租人(甲方)名称与申请人保持一致,不动产权证书所有人和出租房(乙方)名称保持一致; 4.产权证书由政府部门颁发。【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二)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展开】 | 【展开】 |
三 | 专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2.证书证明齐全,内容清晰; 3.所载人员姓名应与托育机构相关人员一致; 4.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第三款:(三)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展开】 | 【展开】 |
健康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第三款:(三)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展开】 | 【展开】 | |
四 | 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专业资格证书: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2.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安人员均需提供; 3.证书齐全,内容清晰,所载人员姓名应与托育机构相关人员一致。【展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托育机构备案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项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不再另行提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要求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二)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四)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五)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六)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展开】 | 【展开】 |
五、提供餐饮服务的 | |||||||||
(一)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清晰; 2.市场监管部门颁发; 3.申请单位自建食堂的,经营者信息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第三方供餐的,提供第三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2020〕6号)第十二条第六款: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提交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展开】 | 【展开】 |
六 | 《备案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清晰; 2.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需签字。【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展开】 | 【展开】 |
七 | 《托育机构备案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齐全清晰; 2.申请备案单位所在区与机构申请备案的卫生健康部门所在区一致; 3. 申请信息与证件证照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4.需加盖机构公章。【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备,完整清晰,填写内容与证件证照内容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予以受理或退回修改完善 |
审查标准 材料完整齐备,符合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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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提供备案回执 |
审查标准 材料完整齐备,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1、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送达方式 | |||
---|---|---|---|
![]() |
无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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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回执) |
结果样本 |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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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家庭〔202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适用本细则进行登记和备案。 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在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托育机构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报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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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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