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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TEKFQ135792468009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计量标准器具封存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111500304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1115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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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e13074-e62d-4baf-b425-fa0d14bb59c3
3
01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110115403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工作日,9:00-17: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493.html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质量监督网上服务平台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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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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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计量标准器具封存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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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493.html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质量监督网上服务平台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71639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1115003 事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1115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1115003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的受理范围是:各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最高等级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乡镇企业;区级登记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市在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期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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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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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封存
(一)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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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审查标准

    1.申请内容为本事项办理范围;
    2.核实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信息完整,加盖公章。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6个工作日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审批许可、不予许可、部分许可

    审查标准

    申请符合计量标准封存情形,申请材料符合审查标准。【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进驻经办人
    发证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结果名称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是否收费:

1、封存的计量标准如何恢复使用?
如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建标单位应该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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