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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TEKFQ111222345678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TEKFQ1112223456789300011613300305
TEKFQ11122234567893000116133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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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89a1-7249-4b80-894a-f894e90358b4
3
01
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110115403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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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3
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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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办理时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6133003 事项编码 TEKFQ11122234567893000116133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KFQ1112223456789300011613300305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7889717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Ⅰ类放射源(非医疗)、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在自贸区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其他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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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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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3.其他审核要点参考申请表样例。【展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展开】【展开】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3.其他审核要点参考申请表样例。【展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展开】【展开】
注销的对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应提供相应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处置情况说明,证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已被妥善处置,确保辐射安全。 2.说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展开】【展开】
部分终止的对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应提供相应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处置情况说明,证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已被妥善处置,确保辐射安全。 2.说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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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加盖公章或签名(企业需加盖公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审核人员批准申请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批复》

    审查标准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辐射安全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其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生态环境处,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1107

辐射安全许可证
结果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辐射安全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五年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五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0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展开】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2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7项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展开】

是否收费:

1、1、哪类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区局办理?
销售Ⅱ类,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2、2、注销需要交回许可证正副本么?
办理辐射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注销等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业务都需要交回旧许可证。
3、3、我如何知道我所用的射线装置是几类的?
您可在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712/t20171214_427933.htm ,查看您所用射线装置的分类情况。
4、4、辐射安全许可证丢失该如何办理?
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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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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