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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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3月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以外国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以中国社会组织申请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工作的自然人。外国自然人还应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六)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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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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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105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051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051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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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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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一)至(九)项和第十条第(四)项、(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筹设申办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完整。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超过两页的,加盖骑缝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由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办学条件的有效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明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要一致,复印件有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教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展开】 |
四 | 办学所需资金的来源、数额有效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办学所需资金证明文件合法有效。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超过两页的,加盖骑缝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五 | 捐赠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有捐赠的需提供此项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六 | 生源调查情况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超过两页的,加盖骑缝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七 | 财务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专项信息审核报告;2.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资质要求;3.审计报告是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电子签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八、机构举办者为自然人的 | |||||||||
九、机构举办者为法人的 | |||||||||
(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一) | 自然人举办者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自然人举办者个人存款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自然人举办者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身份证件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四) | 自然人举办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五) | 自然人举办者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合同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六)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居民户口簿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七)、举办者为外国自然人的 | |||||||||
1 | 外国自然人举办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件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2 | 外国自然人举办者的住所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公安部门出具【展开】 |
十 |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筹设并加盖公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十一 | 筹设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超过两页的,加盖骑缝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十二 | 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有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包括身份证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居住文件【展开】 |
十三 | 学校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超过两页的,加盖骑缝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校长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有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
十四 | 课程教材教学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机构公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展开】 |
十五 | 教师的资格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中方合作办学者聘任的教师应有教师资格证。外方合作办学者聘任的教师应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所在学校提供的资格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一)至(九)项和第十条第(四)项、(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收件。不符合条件,予以补正告知书。 |
审查标准 核对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审核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组织专家,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现场进行核实。 | |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关条例,实地勘察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专家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结合管理办法的筹设条件,作出评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 |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评审申请人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4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形成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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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批准的,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以批准的,告知不批准理由。 |
审查标准 学校的办学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设学校,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培养目标、招生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三)办学所需资金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七)机构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九)自然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凭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明。外国自然人举办者还需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十)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章程; (五)办学所需资金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六)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自然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凭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明。外国自然人举办者还需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七)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八)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居住证明等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 (九)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九)项和第十条第(四)项、(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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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2、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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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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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模板.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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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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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设立XXXX学校的批复.docx |
有效时间 | 以批文时限为准。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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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教外〔202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盖章? |
---|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两张以上单项材料,须盖骑缝章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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