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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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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对于申请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或重新培训合格后可予以受理。 二、对于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申请注册医师多机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注册主执业地点的中医医师提出多机构执业申请的,可予以受理。 三、对于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补办《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申请。 四、对于中医类别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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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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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27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312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3127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综合审批处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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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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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如选择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需提交材料(一)、(二),如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材料(一)、(二)、(三)。 | |||||||||
(一) |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写明原件丢失或污损原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附近期小2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2份【展开】 |
(二) | 《医师执业证书》损坏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为卫生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为本人证件,身份证号与补办《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中身份证号一致; 3.证件在有效期内;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本人或委托人签字;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申请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申请注册医师多机构备案:如选择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需提交材料(一),如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材料(一)、(二)。 | |||||||||
(一) |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申请注册医师多机构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写明原件丢失或污损原因; 4.由拟执业机构报送至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申请注册医师多机构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本人或委托人签字;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申请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注册:受理扫描件电子材料,网上提交材料的,表格须加盖电子印章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按照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重新注册程序提交材料 | |||||||||
(一)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加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要求与证书原件上一致; 3.写明原件丢失或污损原因; 4.由拟执业机构报送至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在系统内填写相关内容后打印,签署意见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负责人印章【展开】 |
(二)、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升中医执业医师或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医师,来京进行执业注册,,需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附加近6个月白底小二寸免冠证件照1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为卫生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为本人证件,身份证号与证件原件一致; 3.证件在有效期内;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需 | |||||||||
1 | 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确认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需标明起止时间且时间相差不能超过3年; 3.证明中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证件原件一致; 4.加盖医院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外籍人员还需提供 | |||||||||
1 |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为国家人社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为本人证件,姓名、性别、国籍等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中信息一致; 3.证件在有效期内;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为国家人社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为本人证件,姓名、性别、国籍等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中信息一致; 3.证件在有效期内;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申请中医类别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以下(四)、(五)、(六)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注: 非本人办理者要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 |||||||||
(一) | 台湾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有无漏项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3、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4、是否黏贴照片【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有无漏项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3、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4、是否黏贴照片【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有无漏项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3、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4、是否黏贴照片【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接件人员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为政府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证件为本人证件; 3.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优先使用电子证照核验【展开】 |
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接件人员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件真实有效【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优先使用电子证照核验【展开】 | |
或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接件人员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为政府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证件为本人证件; 3.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优先使用电子证照核验【展开】 | |
(三) | (近6个月内的正面半身)两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两寸白底免冠彩色近照【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最高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最高 2.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复印件由接件人员复印【展开】 |
(五) | 港澳台行医执照或行医权凭证(行医资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需与公证件一致【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复印件由接件人员复印【展开】 |
(六) | 诚信声明、政审、无刑事犯罪记录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印章。【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 | 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双方签字并公章【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注册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 | |||||||||
1 | (近两年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定期考核合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有定考信息 2、交回原件【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在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时需交回《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旧证【展开】 |
(九)、港澳台医师变更执业单位的 | |||||||||
1 | 在原聘用单位的行医执照注销注册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2 | 原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原件【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办理港澳台医师行医执照注销注册的医疗机构 | |||||||||
1 | 港澳台医师在京短期执业注销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3、是否有申请人签字 4、信息有无漏项【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2 | 原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原件【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3 | 港澳台短期行医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或重新培训合格后可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注册或不予注册 |
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10.无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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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哪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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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医师个人端申请,医师机构端通过后打印审核表。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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