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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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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来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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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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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101004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1101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1101004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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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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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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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1.注销登记申请表: (1)清算组组长、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团加盖公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2.上缴物品清单: (1)上缴物品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刻有社会团体名称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清单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社团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3.清算组织人员:主要包括负责人、监事、财务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会员代表、其他有必要参加清算的人员。 4.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记录: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注销决议。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会议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写明注销原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需写明具体原因;分立、合并的,需写明分立、合并后的组织名称;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写明具体原因。 (2)需要表决的内容:同意XX(社团名称)注销;设立清算组织,写明清算组成员及组长;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方式为捐赠的,写明捐赠去向(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社团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清算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二、清算材料 1.注销公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注销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注销税务、银行账户的凭证 3.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1)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履行内部决议的情况;公告债权的情况;清算开始日、清算截止日的资产状况及清算期间资产变动情况(含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税务、银行账户的注销情况;有无未结诉讼,有无以社团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况;档案的保存情况;除上述内容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全体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正文页结尾处签字,签字不要单独另起一页。 5.剩余财产处置凭证:一般为原件,复印件需盖公章。【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的注销公告,税务、银行账号注销凭证,剩余财产处理凭证,清算小组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书【展开】 |
三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展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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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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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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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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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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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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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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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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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签字处是否可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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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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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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