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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KFQ135792468009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对在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或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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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对在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或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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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9311027043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在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或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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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9条】【第2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108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788149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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