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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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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4.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635597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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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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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204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5300201420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53002014204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6355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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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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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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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归档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归档材料原件、纸质、内容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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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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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1.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2.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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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材料归档 ;2.不符合规定,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1.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2.归档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3.归档材料填写规范完整,签章齐全 4.归档材料内容不与档案现有材料内容矛盾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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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档案材料归档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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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档案材料归档 | |
结果名称 | 档案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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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确认单) |
结果样本 | 档案材料归档办理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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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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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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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展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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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加强档案内容建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和流动人员间增强协调联动,通过签订委托存档协议等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按规定主动收集相关材料。引导和鼓励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将真实反映流动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以及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材料归入档案,更好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表彰奖励材料是否需要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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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等表彰奖励类材料需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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