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经济开发区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20
TEKFQ1116F00000095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TEKFQ1116F000000953002014204002
0
a9003206-1b31-4de8-ab18-4dc63cd4aaec
98251962-9922-4d9f-be28-a10d444c2cab
2^3
20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10115403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4.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SERVICE_OBJCT":"","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ISMONVEINCENTER":"","YESNO_CITY_UNICOM":"99","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BUSINESS_APPROVAL_DEPT":"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ITEM_ATTRIBUTE":"01^04^05^11","ALIAS_NAME":"[\"档案材料收集\", \"档案材料鉴别\", \"档案材料归档\"]","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CROSS_AREA_ATEXT":"","SPEAK_DISABILITY_GRAD":"","AGE":"","REGISTER":"","BGSYSTEM_APPROVAL_OTHER":"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WIT_DISABILITY_GRAD":"","APPROVAL_TYPE":"0","WECHAT_CODE_NAME":"","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ONLY_ID":"24274ede-81ed-11ea-8de7-fa163e4f9ad9","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其他","APP_CODE_NAME":"","YWBLX_ID":"98251962-9922-4d9f-be28-a10d444c2cab","HOLDER":"","VERSION":"20240415","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
[]
2
1^9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bj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clgd/index.html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4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4.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635597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1号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204002 事项编码 TEKFQ1116F000000953002014204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KFQ1116F000000953002014204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6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6355977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归档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归档材料原件、纸质、内容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展开】《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1.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1.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材料归档 ;2.不符合规定,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1.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
    2.归档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3.归档材料填写规范完整,签章齐全
    4.归档材料内容不与档案现有材料内容矛盾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

    1、档案材料归档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2117&redirect_uri=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tsso/third/redirect&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clgd/index.html

档案材料归档
结果名称档案材料归档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确认单)
结果样本档案材料归档办理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展开】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加强档案内容建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和流动人员间增强协调联动,通过签订委托存档协议等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按规定主动收集相关材料。引导和鼓励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将真实反映流动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以及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材料归入档案,更好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展开】

是否收费:

1、表彰奖励材料是否需要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需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等表彰奖励类材料需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