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TEKFQ11112234567893112073031009 |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政法工作部)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 号) (十)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以及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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