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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4107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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