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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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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要求: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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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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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39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03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20339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综合审批处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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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企业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按新申请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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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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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如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展开】 |
二、选择告知承诺的 | |||||||||
(一) | “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告知承诺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告知承诺书文本供申请人阅读,只需提交申请人承诺书一页; 2.申请人承诺书需有负责人签章。【展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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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通知单;2.不予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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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2)动物饲养场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3)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6)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要求: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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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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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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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n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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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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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60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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