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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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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的注册地、办公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具有法人资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同意开展授权检定工作。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71639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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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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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17003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1117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1117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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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市局办理:专业性和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区局办理: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任务的授权。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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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申请 | |||||||||
(一) | 计量检定授权机构考核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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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的注册地、办公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具有法人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同意开展授权检定工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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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一)申请人条件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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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计量授权证书 | 1、计量授权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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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计量授权证书 | |
结果名称 | 计量授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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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授权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不超过5年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版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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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9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书封面是否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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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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