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931102704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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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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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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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9条】【第1款】【第1项】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 【第59条】【第1款】【第2项】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59条】【第1款】【第3项】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59条】【第1款】【第4项】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第70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