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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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二)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三)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蓄滞洪区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国家级蓄滞洪区规划安全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市级蓄滞洪区(宋庄蓄滞洪区、西郊雨洪调蓄工程、玉渊潭蓄滞洪区、温榆河公园蓄滞洪区、南海子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区级蓄滞洪区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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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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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03009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9103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19103009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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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7857878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国家级蓄滞洪区规划安全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市级蓄滞洪区(宋庄蓄滞洪区、西郊雨洪调蓄工程、玉渊潭蓄滞洪区、温榆河公园蓄滞洪区、南海子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级蓄滞洪区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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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A4纸打印; 2、内容不能有遗漏; 3、单位名称和公章名字一致; 4、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齐全,注明日期。【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
(一)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与利益第三方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名称和公章名字一致。【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三、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 | |||||||||
(一)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纸质1份; 2.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项目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名称和公章名字一致; 3、责任页签字齐全。【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初步设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名称和公章名字一致; 3、责任页签字齐全。【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备案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名称和公章名字一致;3、责任页签字。【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四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名称和公章名字一致; 3、责任页签字齐全。【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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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权限范围:国家级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其他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审批;市级蓄滞洪区(宋庄蓄滞洪区、西郊雨洪调蓄工程、玉渊潭蓄滞洪区、温榆河公园蓄滞洪区、南旱河蓄滞洪区、南海子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级蓄滞洪区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提交的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印章内容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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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权限范围:国家级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其他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审批;市级蓄滞洪区(宋庄蓄滞洪区、西郊雨洪调蓄工程、玉渊潭蓄滞洪区、温榆河公园蓄滞洪区、南旱河蓄滞洪区、南海子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级蓄滞洪区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提交的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印章内容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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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专家评审意见 | |
审查标准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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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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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主管局领导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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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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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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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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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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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 (2)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3)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材料等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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