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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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2.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3.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来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5.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6.申请人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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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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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0102001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230001601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23000160102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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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一)市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横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区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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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为单位,不涉及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 |||||||||
(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单位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授予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 (3)申请表格内容字迹清晰,建议采用电脑录入方式填写并打印,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4)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5)表格中“项目简介”栏主要填写项目概况(规模)、申请作业内容等。1)项目概况:作业工程概况简要介绍。2)规模:作业中开挖或勘探的面积、顶管/拉管长度等施工作业规模信息。3)申请作业内容:①可能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形式:挖掘、勘探、顶管、拉。 (6)填写此表时须先仔细阅读“样表”内容和格式要求,并按照“样表”样式填写。 (7)如现场提交申请表时出现需修改的情况,申请单位联系人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时间,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申请作业起始时间应为申请日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后,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二、申请人为个人,不涉及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 |||||||||
(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个人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授予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个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表格内容字迹清晰,建议采用电脑录入方式填写并打印,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4)核对申请人身份证信息。 (5)表格中“项目简介”栏主要填写项目概况(规模)、申请作业内容等。1)项目概况:作业工程概况简要介绍。2)规模:作业中开挖或勘探的面积、顶管/拉管长度等施工作业规模信息。3)申请作业内容:①可能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形式:挖掘、勘探、顶管、拉管等;②可能危及架空线路安全的作业形式:起吊、挖掘、勘探。 (6)填写此表时须先仔细阅读“样表”内容和格式要求,并按照“样表”样式填写。 (7)如现场提交申请表时出现需修改的情况,申请人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时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申请作业起始时间应为申请日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后,并由申请人签字【展开】 |
三 | 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字; (3)审后留存,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纸质版复印件。 (4)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中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及名称、区段号要与申请表中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一致。 (5)施工作业人员须接受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等相关专业培训机构不少于4小时的法律法规、事故案例教育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申请人为个人,需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四、授权委托 | |||||||||
(一) | 办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委托人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3)代理人签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如无授权则不必提交,申请人为个人,需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五、依法需取得规划许可证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需提供本证照【展开】 |
(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五)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六) |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七) |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议低风险工程)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议低风险工程)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议低风险工程)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十)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单位与规证持有单位保持一致。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展开】 |
六、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 |||||||||
(一) | 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一会三函、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的会议纪要、通知等正式批复文件)。 (2)材料为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字。 (3)“一会三函”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政府文书:1)市政府出具的集体会议审议决策。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作函。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4)住建部门出具的施工登记意见书。 (4)“多规合一”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政府文书:1)多规合一初审意见。2)多规合一协同意见。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4)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5)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核准。6)住建部门、交通部门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登记。 (5)如申请项目依法不需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主体应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申请人为个人,需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七、申请人为单位,涉及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 |||||||||
(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单位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授予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 (3)申请表格内容字迹清晰,建议采用电脑录入方式填写并打印,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4)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5)表格中“项目简介”栏主要填写项目概况(规模)、申请作业内容等。1)项目概况:作业工程概况简要介绍。2)规模:作业中开挖或勘探的面积、顶管/拉管长度等施工作业规模信息。3)申请作业内容:①可能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形式:挖掘、勘探、顶管、拉【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同意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审后留存。【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八、申请人为个人,涉及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 |||||||||
(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个人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授予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个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表格内容字迹清晰,建议采用电脑录入方式填写并打印,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4)核对申请人身份证信息。 (5)表格中“项目简介”栏主要填写项目概况(规模)、申请作业内容等。1)项目概况:作业工程概况简要介绍。2)规模:作业中开挖或勘探的面积、顶管/拉管长度等施工作业规模信息。3)申请作业内容:①可能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形式:挖掘、勘探、顶管、拉管等;②可能危及架空线路安全的作业形式:起吊、挖掘、勘探【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需申请人签字【展开】 |
(二) |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同意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审后留存。【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展开】 | 需申请人签字【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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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3.申请人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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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7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 |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行政许可要求,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技术合理性审查合格达到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主管领导 | 批准或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不包括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申请主体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申请主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就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文件达成协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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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2、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不予)核准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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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 |
结果名称 | 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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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从许可决定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止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不予)核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不予)核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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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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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展开】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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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展开】 |
【部门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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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相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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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85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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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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