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22773769546853000117129007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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