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0XL311020800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26条】【第1款】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第26条】【第3款】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0条】【第1款】【第7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30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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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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