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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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 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年用血量大于(含)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年用血量小于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 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四)输血科业务用房: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值班室、办公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应配备教学示教室。 血库业务用房:贮血室、发血室和血液处置区,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 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来源:《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第十四条 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应毕业于输血、检验、医疗、护理等专业,并接受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二)输血科(血库)人员可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在1:3:5为宜。 (三)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8人,大于6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输血科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1:100(床)或1: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计算)。 血库专职工作人员设置不少于2人。 (四)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 (五)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从事输血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 (六)从事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输血专业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2)。 (二)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必须满足其预期使用的要求。 (三)关键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及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四)计量器具应符合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 (五)制定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中午(延时)12:00-13:00,下午13:00-17:0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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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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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1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306587801A311102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306587801A3111021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0687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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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换领证照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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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血库/输血科登记书面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红头请示,符合上行文标准。此项材料无格式要求。【展开】 |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血库/输血科设计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设计标准。加盖公章。【展开】 |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 | 医务人员名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医务人员名录。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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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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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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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符合输血科血库登记的有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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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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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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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许可证备注.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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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医发〔2000〕1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单独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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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医字〔2008〕18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三级综合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或血库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评价,并将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一并上报市卫生局核准备案。经市卫生局核准后,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输血科或血库项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节假日办公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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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不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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