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0XL31102081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2条】【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98条】【第1款】【第2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100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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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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