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怀柔区>>>个人服务> 实施清单

3
01
111102270000976000
怀柔区民宗侨务办
110116000000

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28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 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展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