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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700009780XL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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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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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80XL311020802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第2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25条】【第1款】【第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25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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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暂无【展开】暂无【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条】【第2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25条】【第1款】【第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25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64204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和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26号三层社团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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