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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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交通委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满足条件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受理人员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依据名称】: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文号)】:交运发〔2017〕207号 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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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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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58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036A3111016058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036A3111016058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common/matterApply/manage 现场查询: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687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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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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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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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道路客运车辆年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技术等级”应填写本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级别; 2、“技术等级检测日期”应填写本次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日期; 3、“客车类型等级”应填写本次复核的客车类型等级; 4、表中内容为必填项,查看是否漏项,有无文字错误; 5、A4纸打印,加盖公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填报信息相符; 2、证件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申办车辆的,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三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车辆牌照号码一致【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该事项区级无法提供具体依据条款,请市级对此进行统一梳理” 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或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单进行证明【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
四 | 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责任保险单进行证明【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五 | 车辆的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复印件盖公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说明材料进行证明【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六、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说明材料 | |||||||||
(一) | 《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服务商印章2.具有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且在服务有效期内【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入网证明进行证明【展开】 | 【展开】 |
(二)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具有安装单位公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入网证明进行证明【展开】 | 【展开】 |
(三) | 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入网证明进行证明【展开】 | 《检验报告》一般提交“报告封面页”、“报告有效期页”(检验报告出具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可不提交此项)和“报告检测依据及结论页”【展开】 |
七 | 车辆彩色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片数量与申请补办该证数量一致,规格符合要求。【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照片进行证明【展开】 | 申办车辆照片,照片尺寸:10厘米×6厘米,像素:(1176N)×(708N),且N宜大于1。照片样式与行驶证样式一致,可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已获得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展开】 |
八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与到场办理人一致,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进身份行证明【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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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窗口接件人员 | 收件回执。 |
审查标准 1、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受理条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4、照片规格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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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条件,告知受理; 2、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交通委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满足条件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受理人员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办理流程】: 1、审批人员接到材料后需出具《受理通知书》,交接人员和审批人员各一份; 2、审批人员登录审批系统进入到受理环节,受理通过后, 流转至决定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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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1、予以批准的告知申办人; 2、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办人; 3、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违法违章行为已处理完毕 (三)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审核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 1.平台运营商出具的专用车辆(挂车除外)《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在有效期内; 2.监控平台已在市交通委备案(由系统审核); 3.平台运营商或汽车制造厂商出具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终端型号”应与《检验报告》检验的“设备型号”一致; 4.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出具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可不审查此项)、需具有CMA章,并具有“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等项目均符合检测依据(JT/T 794、JT/T 808)的结论; 5.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校验合格(由系统审核) (五)申办车辆的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许可要求 (六)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办理流程】: 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批准决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受理的决定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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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道路客运车辆年审备案通知书 2、道路客运车辆年审不予备案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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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道路客运车辆年审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客运车辆年审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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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道路客运车辆年审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客运车辆年审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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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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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jpg |
有效时间 | 与原许可时限一致 |
无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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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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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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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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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运发〔2017〕2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三检合一以后,车辆技术等级怎么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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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要主动向检验检测机构说明车辆用途,并要求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栏内签注车辆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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