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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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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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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00-13:00,下午16:30-17: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4层4011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综合窗口
1.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来源:《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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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

怀柔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符合规定的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符合规定的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来源:《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00-13:00,下午16:30-17: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4层4011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1625519【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11256000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7899311201125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700009778993112011256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4011社会保险科
电话查询:(010)61625519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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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是否属于外埠户籍人员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材料齐全,填写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展开】
劳动关系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原始档案有关材料)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现场查验【展开】
工资收入材料(含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交税或领取工资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现场查验【展开】
四、外埠户籍人员另需提供
(一)居民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核实身份信息(城镇或农户),制式文件。 2、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3、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展开】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第六条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现场查验【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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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报补缴

    审查标准

    1.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提交申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标准

    1.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提交申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或劳动关系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提供复函

    审查标准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应符合政策规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复函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复函
结果名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复函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复函)
结果样本关于为XX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复函.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

是否收费:

1、农户是否可以补缴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
不可以。2011年7月之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参保人都不可以补缴之前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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