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b932a92-db62-4e3e-bd2c-4e4fc532a4fa
1
http://banshi.beijing.gov.cn
0
3
01
11110227000097957B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0100012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01000
0
9b932a92-db62-4e3e-bd2c-4e4fc532a4fa
4e170e3b-486c-49fc-8428-cc258c9ac100
2^3
01
怀柔区教委
110116000000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到现场0

加入收藏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电话:(010)60687447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1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0687447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1、收件之日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

办理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5、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中方合作办学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

样例下载

二、原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由分立、合并前原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至少包含:分立、合并的原因,分立、合并后机构的举办者、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样例下载

三、原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立合并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四、分立合并前各机构详细的财务清算情况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六、新增合并后机构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新增、合并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七、新增合并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八、新增合并后机构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立时对章程的要求。

九、新增合并后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新增合并后校长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新增合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新增合并后机构财会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一、新增合并后机构所聘任的外籍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二、新增合并后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三、新增合并后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载明产权。内容真实有效。

十四、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五、新增合并后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六、新增合并后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七、新增合并后机构学生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八、新增合并后机构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九、新增合并后机构办学场所场地设施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加盖学校公章。

二十、新增、合并后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

(一)、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增、合并后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二十一、新增、合并后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一)、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增、合并后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可容缺后补)

二十二、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知识产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知识产权投入的须提交

二十三、需要确认为教育机构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需要确认的提交

二十四、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提交

二十五、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或委任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新增合并后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十六、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名称: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样本: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样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批文时限为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问: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答: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2.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服务评价

  • 非常满意

    0%
  • 满意

    0%
  • 基本满意

    0%
  • 不满意

    0%
  • 非常不满意

    0%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