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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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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教委
110116000000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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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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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687447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实地考察时间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641722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核对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审核条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收件。不符合条件,予以补正告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实地勘察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关条例,实地勘察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现场进行核实。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评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结果:专家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评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电话告知结果。不予以批准的,告知不批准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变更办学场所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新办学场所办学条件的有效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亲笔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两页以上单项材料,须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两张以上单项材料,须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应附翻译件; 4、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的批复

结果名称: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的批复

结果样本:

XX区教委关于XXXX的批复.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2〕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教外〔2020〕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1.问:是否必须提交纸质材料?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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