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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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件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06000
行政许可
上级授权
无数量限制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60(工作日)
27(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核对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审核条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收件。不符合条件,予以补正告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实地勘察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关条例,实地勘察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现场进行核实。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评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结果:专家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评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电话告知结果。不予以批准的,告知不批准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变更办学场所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新办学场所办学条件的有效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亲笔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两页以上单项材料,须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两张以上单项材料,须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应附翻译件; 4、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2〕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教外〔2020〕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1.问:是否必须提交纸质材料?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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