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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对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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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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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80XL311020805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本)【第21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第33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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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暂无【展开】暂无【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1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64087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和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26号3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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