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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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二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8749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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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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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2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949G300011712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949G3000117123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87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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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市水务局负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六城区以及昌平区回天地区范围内的排水许可审批。 区级:昌平区水务局、大兴区水务局、房山区水务局、怀柔区水务局、门头沟区水务局、密云区水务局、平谷区水务局、顺义区水务局、通州区水务局、延庆区水务局,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分别受理本区域的排水许可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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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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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变更或延续)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内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需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2.申请单位是物业公司的,“排水项目名称”应按照所服务单位名称(例如XX小区、XX学校、XX公司)填写; 3.办理类型至少勾选填写一项,若勾选变更需填写企业变更登记时间; 4.联系电话中移动电话为必填项; 5.办理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仅受理还有3个月到期,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办理延续的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仅受理在工商登记变更30日内办理变更的排水户。【展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排水户承诺书(变更或延续)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前1年内因排水相关问题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立案查处的排水户,需按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展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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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或延续)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需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办理时间需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且不足3个月;2.排水许可证中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排水许可证基本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变更);3.申请前1年内涉排水方面未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立案查处;4.非施工降水、临时排水。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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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或延续)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需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办理时间需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且不足3个月;2.排水许可证中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排水许可证基本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变更);3.申请前1年内涉排水方面未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立案查处;4.非施工降水、临时排水。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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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副本)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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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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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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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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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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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pdf |
有效时间 | 5年 |
无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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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问:排水平面图纸如何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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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电脑绘制排水平面示意图,图中应有如下要素: 排水户所在位置(附近路网标示)、指北针、排水预处理设施位置、排水走向及接入井的位置。如排水户有项目施工图纸,有上述要素,则复印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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