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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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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已获取营业执照,符合《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 (三)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四)符合《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此条款仅限于屠宰企业。 (五)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 (六)属于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 (七)申请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应委托或指定民族政策负责人或监督员,负责日常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的民族政策监督,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场地食用少数民族禁忌食品。 (八)申请单位的厨师、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政策法规相关规定。上述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新上岗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条件。 (九)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混用。 (十)清真食品进货渠道应符合清真食品的相关要求,能够提供当地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商超、农贸市场、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与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非清真食品及其柜台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台混岗。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4534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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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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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0603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3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3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47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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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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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书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二、告知方式办理 | |||||||||
(一)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法律规定和形式【展开】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展开】 | 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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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2.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场所的条件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办领导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十一)商超、农贸市场、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与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非清真食品及其柜台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台混岗。【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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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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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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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营非清真食品可以使用清真标志吗? |
---|
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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