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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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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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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民宗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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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到现场0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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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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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9645349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3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已获取营业执照,符合《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 (三)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四)符合《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此条款仅限于屠宰企业。 (五)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 (六)属于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 (七)申请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应委托或指定民族政策负责人或监督员,负责日常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的民族政策监督,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场地食用少数民族禁忌食品。 (八)申请单位的厨师、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政策法规相关规定。上述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新上岗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条件。 (九)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混用。 (十)清真食品进货渠道应符合清真食品的相关要求,能够提供当地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商超、农贸市场、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与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非清真食品及其柜台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台混岗。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上申办,时限为0.5个工作日,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下申办,时限为0个工作日;不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9645349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场所的条件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十一)商超、农贸市场、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与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非清真食品及其柜台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台混岗。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告知方式办理

(一)、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两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1.问:经营非清真食品可以使用清真标志吗?

答: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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