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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怀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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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来自《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 2、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受理:1.申请三级裁判员: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考核合格者。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240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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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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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30003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212731107300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21273110730003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624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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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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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核对表中所涉及信息需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展开】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片数量与申请补办该证数量一致,规格符合要求 2、应为申请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展开】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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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不受理。 |
审查标准 一、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受理:1.申请三级裁判员: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做出决定准予发证;不符合条件,做出决定不予发证。 |
审查标准 一、申请三级裁判员: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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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等级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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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等级证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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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等级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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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需要带上证件的原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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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工作人员核实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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