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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怀柔区九渡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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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2、符合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工作配偶 3、符合条件的原劳服(联社)人员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5 月-9 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西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69209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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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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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080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0XL3110708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0XL31107080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692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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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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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成,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2、如有家庭成员,申请表中抵质押贷款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必须填写; 3、申请表中的“家庭收入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4、申请表中“ 本人郑重声明"部分,请原样抄写; 5、申请人授权(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签字,需本人签字。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 6、纸质、电子原件1份; 7、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8、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1份; 3、由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真实有效;原件:首页需加盖户籍所在地户口专用章; 2、原件1份; 3、由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残疾人证有效期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2、原件1份; 3、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展开】 |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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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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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告知补齐相关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22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要求,予以通过。 |
审查标准 对于符合本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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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要求,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对于符合本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无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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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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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2〕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持被确认的企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对其本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 五、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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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救发〔2002〕2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对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对本辖区此类企业参保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将企业名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此类企业名录进行汇总,转发各区县民政局备案;此类企业所属职工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一)应当向申请受理机构出具以下证明及材料: 1、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提交被确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职工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二)应当如实申报就业和收入情况。 (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本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视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1、企业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对申请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职工在家待业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2、企业停产期间,申请人另行就业,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发给生活补助,补助金额高限不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3、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四)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统一样式),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五)申请人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一)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当向申请受理机构出具以下证明及材料: 1、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提交身份确认证明、收入证明及户口簿、残疾证和居民身份证。 3、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二)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 (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重残人本人享受全额生活补助待遇。 (四)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条件的,重残人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员,维持原标准不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本人改为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标准不变。 2、已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重残人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重残人领取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重残人本人计入家庭人口。符合条件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残人享受的生活补助待遇改为城市低保待遇。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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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救发〔2003〕2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作好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工作配偶的核实认定工作。 (一)由市工商联提供初步名单,经户籍所在地区县工商联核实确认后,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相关待遇。 (二)遗漏或新增的对象需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 经原退休单位党组织、户籍所在地区县工商联、市工商联审核盖章后,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待遇。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中有其他收入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街道退养人员,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二)享受各项政策补贴,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困难补助。 (三)属于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本人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不计入收入。 五、以上人员患危重病时,参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 六、按照本通知精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有年龄限制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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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工作配偶 2.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财产规定。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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