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6400983245X311021655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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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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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第6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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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条】【第1款】【第6项】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第5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的;【展开】 |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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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1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第41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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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00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第100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第37条】【第1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56条】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