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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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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二)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四)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区属河湖管理权限范围。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5-10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9845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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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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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22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22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22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98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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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984524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在区属大坝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由区水务局负责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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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建码头、渔塘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全面,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工程建设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三 | 项目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四、修建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
(一)、单位申请 |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
(二)、个人申请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无 |
审查标准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定依据中相关文件的要求;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北京市市属河湖管理权限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专家意见 | |
审查标准 1.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3.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能够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6.修建的码头、渔塘需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7.修建的码头、渔塘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听证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听证会结果 | |
审查标准 部分情况下开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结果 |
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设定依据”中的 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2.是否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4.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5.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6.专家评审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主管局领导 | 取得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批复 |
审查标准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2)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3)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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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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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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