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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226000112950P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2200301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22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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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5d0309-230d-40c5-8919-0fbfe9a6a178
3
01
平谷区水务局
110117000000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5-10号窗口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二)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四)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区属河湖管理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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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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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专家评审”及“听证”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及“听证”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二)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四)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区属河湖管理权限范围。
办理时间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5-10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9845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9122003 事项编码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22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22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98452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984524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在区属大坝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由区水务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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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修建码头、渔塘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内容全面,签字盖章有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签字盖章有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项目影响评估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签字盖章有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四、修建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一)、单位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副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副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二)、个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副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内容齐全,签字盖章有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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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审查标准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定依据中相关文件的要求;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北京市市属河湖管理权限范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进驻部门人员专家意见

    审查标准

    1.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3.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能够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6.修建的码头、渔塘需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7.修建的码头、渔塘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听证
    (不计时限环节)
    进驻部门人员听证会结果

    审查标准

    部分情况下开展【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16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审查结果

    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设定依据”中的 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是否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4.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5.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6.专家评审意见。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主管局领导取得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批复

    审查标准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2)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3)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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