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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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一致;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3、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据来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二层综合窗口31-38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99236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二层30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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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二层30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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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6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60D3000715001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60D3000715001006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dc.ghzrzyw.beijing.gov.cn/eo//bizQuery/view/mgeScheduleSel.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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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进行实地查看,部分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提交原件供查验。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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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份,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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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申请信息需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载信息与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 | |||||||||
(一)、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 |||||||||
1 | 证实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载明证实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材料 2.原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二)、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 |||||||||
1 | 户成员一致同意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载明户成员一致同意放弃权利的情况; 2.原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2、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 | |||||||||
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载明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情况; 2.原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
(三)、依法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 | |||||||||
1 | 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真实、有效,内容载明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 2.相关信息与申请登记信息一致;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或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真实、有效,内容载明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2.相关信息与申请登记信息一致;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
(四)、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 | |||||||||
1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2.相关信息与申请登记信息一致; 3.原件。【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份,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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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
审查标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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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不动产登记簿 |
审查标准 (1)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2)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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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原证收回 | 1、宅基地使用权注销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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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 | |
结果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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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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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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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灭失的;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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