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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平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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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法律来源:《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需在已划定的通航水域投入、减少、变更运营船只的 ; 二、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三、非自航船舶须由具有船舶修造资质条件的企业制造 四、非自航船舶的主要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材料要求: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资质类文件需盖公章,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96698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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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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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6400983245X3111016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400983245X3111016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966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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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966989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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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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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对在本市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船只数量进行核定(船只数量核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该材料需为:纸质原件一份; 2、该材料需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3、内容填写完整、无文字错误,查看是否漏项; 4、是否加盖公章; 5、申请企业负责人是否签字; 6、A4纸打印。 7、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展开】 | 【展开】 |
二 | 拟投入的非自航船舶制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资质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船舶建造单位的造船资质是否在有效期; 2、船舶建造单位的造船资质是否标注准予修造的船舶类型; 3、有发证单位的公章; 4、申请减少船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交材料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展开】 | 【展开】 |
三、外地企业 | |||||||||
(一) | 拟投入的非自航船舶制造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船舶建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 2、船舶建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完备; 3、该材料为政府部门核发【展开】 |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展开】 | 北京市企业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四 | 拟投入的非自航船舶的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有船舶制造单位公章; 2、设计图纸与产品说明书内容需清晰完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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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完整清晰、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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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检查人员 | 1、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签署通过意见;2、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不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 |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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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备案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公章的船舶、码头核定(变更)登记表。不予备案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公章的船舶、码头核定(变更)登记表,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完整清晰、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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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船只数量核定备案通知书 2、船只数量核定不予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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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船只数量核定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船只数量核定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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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5、备案类:准予备案通知书(区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船只数量核定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船只数量核定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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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5、备案类:不予备案通知书(区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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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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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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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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