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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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5-10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9845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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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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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19102006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02006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50P3000119102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98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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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984524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有 |
| 行使内容 |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适用于已获得取水许可审批,具备取水许可条件,但未获得取水许可证(原取水许可证因变更、过期失效)的情况。 下列情形需要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取水口位于东、西城区的; (二)涉及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的; (三)年取水量超过5万(含)立方米的(不含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申请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用水的); (四)从市管河道、水库取地表水的; (五)利用南水北调、京燕、京源等市级配水管线取水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北京城市副中心,根据其具体授权依法组织实施取水许可事项审批工作。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管河道、水库包含:1.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上游2公里至大兴区崔指挥营;2.潮白河:自汇合口至牛牧屯引河(市界);3.北运河:老北关拦河闸至市界;4.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入潮白河口;5.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6.运潮减河:老北关分洪闸至入潮白河口(师姑庄橡胶坝下游390m);7.人民渠~新开渠~莲花河~分洪道~凉水河:首钢再生水厂暗涵出口至入北运河口(京塘路);8.清河:安河闸至入温榆河口;9.京密引水渠:龚庄子进水闸至绣漪闸;10.潮河总干渠:潮河至唐指山水库入库口;11.城市河湖:三家店调节池、永定河引水渠、京密引水渠(昆玉段)、南护城河、北护城河、南长河、二道沟、小月河、大循环水系、转河、通惠河、双紫支渠、南长河盖板河、北护盖板河、内城六湖;12.斋堂水库、苇子水水库、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十三陵水库、西郊雨洪调蓄工程。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电子版); 2.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申报项目应与批准项目保持一致;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要参考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文档(范本)章节编制,需同时提交此文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2.文件内填写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可正常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接收结果文书; 3.取水许可批准文号应填写与提交的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文号保持一致; 4.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展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现场勘验 (不计时限环节) | 勘查人员 |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现场踏勘情况说明; | |
审查标准 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2.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3.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4.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审查标准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2.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3.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4.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 有效时间 | 当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pdf |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展开】 |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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